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

发布时间:2018.11.05  浏览:4101

专栏3 农作物种子生产布局 

类型

区域范围  

建设内容  

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国家级 

西北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西南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海南南繁基地

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和种子检测能力建设,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农田规模化生产改造,配备种子生产专用设施设备,建设种子加工中心,提升种子生产机械化水平

区域级 

根据不同区域生态特点,在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100个区域级种子生产基地

加强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配备种子加工检验设备,提高稳定供种能力

县(场)级 

选择粮食作物种子生产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大县(场),建设种子生产基地

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县(场)级

按照我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规划,选择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规模较大、承担单位实力较强的种子生产优势县(场),建设种子生产基地

完善种子生产田间条件,建设育苗温室及种苗脱毒车间,提高种子生产设施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

  五、重大工程  (十九)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生物育种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改善科研基础设施条件。支持开展育种理论、方法、遗传机理等重大课题和现代育种、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深度评价、材料规模化创制与利用,支持水稻、小麦、大豆等常规品种和马铃薯、甘蔗、果树、茶树等无性繁殖作物品种选育,全面提高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十)商业化育种工程。支持和引导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改善育种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条件,建设育种研发中心、种子加工处理中心、品种测试体系和展示示范基地。支持企业开展杂交作物育种材料筛选、组合选配与测试、新品种试验示范,培育一批突破性优良品种。支持企业与优势科研单位建立科企合作平台,充分利用科研单位人才、技术、资源和科研成果,加快提升企业育种创新能力。

  (二十一)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加强国家级和区域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支持主要粮食作物种子生产大县(场)和重要经济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县(场)建设,配套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形成相对集中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增加种子储备财政补贴,调动企业承担国家种子储备的积极性。在现有农业保险中,增加制种风险较高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等种子生产保险。

  (二十二)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一批农作物品种试验站、抗性鉴定站、新品种引进示范场、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保藏库(圃)以及品种真实性鉴定中心,形成覆盖不同生态区的农作物品种试验网络体系。建设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强化基地、市场和品种管理,加强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检测和检验检疫等工作。

专栏4 农作物种业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重大工程

重点项目  

支持内容  

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工程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

支持育种基础理论、遗传机理等重大科学问题研究,整合作物种质资源学、功能基因组学等各种组学和育种学技术,指导育种技术创新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

支持育种前沿高新技术、主要农艺性状基因资源和位点挖掘、新型育种材料与品种创制,建立原创性的育种高新技术和育种制种技术体系,加强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品种创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基础研究方面)

支持育种资源创新、常规育种技术研究与新品种培育,研究高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育种、繁种、制种、种子加工、储运各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并集成应用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农作物种质资源、农作物种业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建设

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生物育种领域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建设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基础研究方面)

开展功能基因克隆验证与规模化转基因操作技术、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研究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基础研究方面)

筛选有价值的种质资源,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

开展现代育种、品种测试、机械化制种、种子加工、质量检测、疫情检测、除害处理及监测防控和种业管理等环节的共性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和配套装备研究与应用

种子工程项目(基础研究方面)

支持种质资源引进、保存与利用,以及农作物改良中心和分中心、育种及关键技术创新基地、南繁科研育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

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      

 

  技术计划(948项目)

支持境外优势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引进、保存、利用及外来有害生物检疫防控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专项

支持种质资源保存、创新与利用,大力开展种质资源深度评价、创新、分发利用以及育种材料创制,开展出境种质资源查验与保护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项目

支持遗传育种理论、方法及配套关键技术等基础研究

商业化育种工程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产业化应用方面)

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强产学研合作,构建农作物种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速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

生物育种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

扶持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形成我国农作物生物育种研发及产业化的重要平台和试验示范基地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

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大型种子企业

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品种培育方面)

支持有实力的种子企业创制一批目标性状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突破性转基因新品种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  (品种培育方面)

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承担育种任务

种子工程项目(创新能力建设方面)

支持具有一定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设育种创新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工程

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

重点支持国家级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在规划范围内建设区域性、规模化的种子生产基地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专项

支持农作物原原种、原种、良种繁育与加工基地建设

种子工程项目(生产能力建设方面)

在种子生产优势区支持集中建设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保险补助

开展种子生产保险试点,给予保费补贴

种子储备财政补助

对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的贷款贴息、保管、检验、自然损耗及正常转商费用等进行补助

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种子工程项目(监管能力建设方面)

支持种子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能力建设,在粮棉油生产大县建设新品种引进示范场

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品种试验)项目

支持开展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      

 

(种子管理方面)

支持基地管理、市场监管、新品种保护和转基因监管、检验检疫等方面工作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健全法律法规。加快研究修订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农作物品种审定、种子标签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制定品种权转让交易、种子(苗)生产基地建设、基地认定保护等管理办法,以及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新品种保护名录、品种试验规程、审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完善覆盖生产、加工、流通全过程的种子标准体系。

 

  (二十四)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大农作物种业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种质资源开发、常规品种培育、关键技术及标准研发。建立现代种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支持种子企业参与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引导发展潜力大的种子企业上市融资。支持育种创新、种子生产加工等条件能力建设,改善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检测条件。

  (二十五)强化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种子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将种子精选加工、烘干、包装、播种、收获等制种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加大对制种大县扶持力度,调动基层政府发展制种产业和农民生产优质种子的积极性。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种子收储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种子物流快捷通道,铁路部门要优先保障种子运输。对企业引进的科研人才,当地政府要参照有关政策解决人员户籍问题。

  (二十六)完善管理体系。加强国家、省、市、县四级种子管理体系建设,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健全管理队伍,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增强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强化能力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有效开展。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种子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考核,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和业绩考核。强化品种管理,改进现有农作物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完善育种成果奖励机制,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充分发挥种子行业协会的协调、服务、维权、自律作用,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服务,重点开展种子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推进企业间、行业间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工作协调组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合作,研究解决农作物种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区、市)要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质检、林业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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